现场化学品存放量标准
现场化学品存放量标准通常遵循以下要求:
1. 总量限制 :
存放的除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外的危险化学品总量不应超过100L或100kg。
易燃易爆性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50L或50kg,且单一包装容器应小于25L或25kg。
2. 气体存放 :
每间实验室内存放的氧气和易燃气体不宜超过一瓶或两天的用量。
其他气瓶的存放应控制在最小需求量。
3. 液体存放 :
储存易燃液体、可燃液体、腐蚀性及毒害品的室内专用柜的最大容积不宜超过455L。
闪点小于28℃的液体甲类化学品储存总量不得超过100L。
闪点大于等于28℃至60℃的液体乙类化学品储存总量不得超过200L。
4. 单一品种和总质量限制 :
危化品单一品种不得超过0.5吨,存放量总质量不得超过2吨。
5. 使用现场存放量 :
危险化学品使用现场不得存放超过一个班次所需用量。
6. 其他要求 :
气体应存放在气瓶柜或专门的气室,并有专用气路连接使用,设置阀门,并设置气体报警等监控装置。
仓库的地面应采用不发火地面,仓库内不应设置地沟。
从事危化品经营活动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以上标准可能因具体法规、标准和行业要求而有所不同,请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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